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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
2017-03-02 14:03|发布者: |查看: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2017-03-02

鄂政办发〔2017〕6号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我省建设创新型省份的主要力量。为充分调动我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湖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进计划(2016-2020年)》《湖北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湖北省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

(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对省内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订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三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并约定将60%以上资金投向孵化器内科技创业企业的,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额30%的比例给予配套投资。发起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规模可降低至3000万元,投资期限可延长至7年。

第五条 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集聚创新创业人才。企业引进国家“-”(正式聘用)人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技术带头人(正式聘用)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或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企业建有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的,可以申报省级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第九条 支持企业与省内高校开展研发合作。对省内企业委托给在鄂高校的技术开发项目并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研发费用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省内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企业,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重大装备研发企业与应用企业的创新与合作。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企业首次使用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或替代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的,按企业实际购入或建设装备投入资金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需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由相关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企业申报并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27-6877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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